阿坝州汶川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优秀案例
阿坝州汶川县妇联组织权益发展部部长 代运琼
案例标题 赵xx人身安全保护案
办案时间:2017年03月30日
办案单位:汶川县威州法律服务所
办案人:杨爱铧
案例基本情况:
申请人(赵xx)与被申请人(段xx)在婚姻关系承续期间多次对申请人(赵xx)进行家庭暴力,最近一次家暴是在2016年11月30日。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做完人流,身体十分虚弱,被申请人因为口角一言不合对申请人大打出手。事后申请人家属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家庭暴力,被申请人用“泼粪”的方式侮辱申请人及其家属。申请人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时刻担心被被申请人殴打。
办理过程及结果:
汶川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汶川县威州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爱铧为此案件的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杨爱铧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并了解案件情况后,首先与赵xx签订了办案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和辩护协议。针对原告赵xx遭受的家暴行为进行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24条、29条之规定,第一时间建议原告赵xx向汶川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原告赵xx也在第一时间委托办案法律服务工作者代书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拟定之际,及时呈送汶川县人民法院。同时并与公安、妇联、水磨镇通报保护原告赵xx的人身安全。
2017年3月30日,汶川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赵xx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及时给出《汶川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川3221民保令1号,经过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2017年3月31日,汶川县人民法院在原告赵xx的人身安全申请基础上,结合原告赵xx与被告段xx的婚姻经过及家暴行为事实,经过充分研判,及时作出裁定《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年)川3221民保令1号,一是禁止被申请人段xx对申请人赵某会实施殴打、辱骂、侮辱等形式的家暴,二是禁止被申请人段xx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赵某会及其相关近亲属。这是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例人身保护令,也是阿坝州境内的第一例人身保护令!针对家暴行为,对于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基本人身权利有重大的意义!
办案思路及策略:
为避免事态扩大,汶川县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爱铧在代理该案件过程中,经过与赵xx的当面谈话了解案情的经过,面对当事人的哭诉。作为一个法律人始终秉持保护原告赵xx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在可调的范围内进行法庭调解,及时告知原告赵xx相关注意事项。并在最短的时间写好诉状,亲自带领原告赵xx到汶川县人民法院办理立案申请。在立案的当天,为了预防原告赵xx回家再次遭到家暴,汶川县司法局分管领导与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及办案人员一起研究决定,分别与公安、妇联、水磨镇通报了该案情况,并做好原告赵xx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该案于2017年3月31日,经过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裁定,一是禁止被申请人段xx对申请人赵xx实施殴打、辱骂、侮辱等形式的家暴;二是禁止被申请人段xx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赵某会及其相关近亲属。
案件办理的启示:
办理案件,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但是也一定要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只有厘清这层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案件办理,杜绝弄虚作假,拒绝不良作为,才能真正意义上说是在办理案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更是要做到细心厘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在遇到麻烦的时候,不灰心,保持定力,有恒心。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头脑的高度清醒,必须从坚持公平正义出发,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